本人于2006年10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本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其按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的时间为2007年2月4日,而房证下来给我时的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房证拖延了两年多。本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法院起诉,可4月18日被告知已过了起诉时效,让我撤诉,我当时没有同意,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我的这起官司还有打下去的必要吗,还有赢的希望吗请各位法律专家帮忙分析解答一下,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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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2年,即你应当在2011年12月9日前提起诉讼,如果你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从而导致2年的时效重新计算,则败诉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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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连接诉讼时效的证据,如在此期间你一直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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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举在此期间一直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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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讲证据,建议委托律师研究证据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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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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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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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