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具厂是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企效益较好,企业主要领导的股权收益是普通职工8-10倍。主要领导们在1-2年内都要退休之机决定要在企业内实行全体职工退休不退股,在退休后继续领取股权收益,使领导们的受益达到最大化。这样做合法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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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一般均具有企业员工身份。如果退休,按规定应该是将股份转让。因此该厂的做法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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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们都有要退休的那一天,股份合作制的改制在所难免。
至于改制的方案,全体职工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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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来的规定还没通过职工大会更改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原来的规定来处理,即退休必须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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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