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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爷夫妻俩有两处房产(均为平房,产权是我姥爷的名字),6个儿女(4女2男),姥爷去世后房子在94年改建成3层楼房(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自己交钱,没有房产证)盖房子的钱是2个儿子出的,从94年一直使用至今,房子建成后2个儿子与母亲签署了一份分家协议,大体内容是:两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其母有两个儿子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赡养,4个女儿因不得房产每人给3000元作为补偿。但是这个协议的手印都是我姥姥自己印的4个女儿都不知道,而且我姥姥不认字。这个协议还生效吗?现在4个女儿要求平分家产是不是可行,如果可行是分以前的旧房子还是新盖的楼房?

继承
2012-04-21 2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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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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