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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甲方,我将自己住房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期间楼下及我自己房租墙体受潮,原因已查明,系洗手盆下方自来水管漏水所致。乙方在漏水期间从未联系过房主,导致楼下损失惨重,我的墙体也逐渐受潮长毛,现乙方拒绝赔偿,理由是他没注意到漏水。请问是否合理?现在可确认水管漏水是发生在房屋开始出租六个月以后,也就是说,是乙方租住期间。

其它综合
2012-04-16 13:5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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