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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5月入职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按照劳动条例规定为雇员向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安排养老保险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 我一直长期派驻浙江宁波工作。公司从2005年9月开始交纳上述三险一金至2007年11月后,以我不能提供上海居住证为由(我人在宁波也无法提供上海居住证),停缴了上述三险(公积金至今正常缴纳),改缴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从2011年9月又将综合保险改缴上海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社保(本人为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请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返了劳动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哪些条款?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5-10 12: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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