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今年退休,但退休前曾在某物业公司就职,就职期间按照该公司用人制度一直在超标准工时工作,节假日也不休息,但该公司未给提供过加班费.现退休后向劳动监察部分以书面形式提出此事,希望帮忙解决追回应有的加班费,但监察部门说已与那个物业公司联系过,该公司说之前的工时方面的记录资料都找不见了,监察部门说只凭我父亲手上单方面的资料无法做为依据,而且我父亲已经退休,劳动监察部门说在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八及第九条上有说明,退休人员不属于他们管,只能上告法院,但我在网上查不到这样的条例,请问您真的有这方面条例吗?您认为这事我们怎么办好?
-
根据我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报酬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等。所以您父亲可以在一年之内就加班费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监察部门的职权是负责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问题。而退休人员已经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所以监察部门的说法是对的。您不用困惑,只要按照上述方法维权,就可以了。如有需要可随时咨询我。
-
建议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