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加班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加班超过8点有40元的误餐补助,超过12点有80元误餐补助,无另外加班费用。节假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调休.并且每年财年结束或离职,未休掉的调休按每小时20元折算现金补偿。(而后来公司经济困难,在实际操作并不是按上面规定,是又出了临时规定不管工作日还是双休都按加班时间给调休)
本人长期加班工作,并且按之后的临时规定我总共积累可调休时间有260多小时,其中有平时加班的,也有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而现在我向工资提出离职,公司已经批准。但是我得知公司将按之前最开始的规定给我折算调休为现金,即工作日过8点40元补助,过12点80元补助,节假日每小时20元(公司对加班时间都有详细记录,结算时会分开工作日和节假日的算)。
现在如果按公司的算法,我将获得5000元左右的加班补偿。而如果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日150%,双休日200%的工资补偿,我估计将得到15000元左右的补偿。
请问,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正当利益?公司如果在我办离职手续时以公司算法给我补偿,我是否需要终止办理离职手续,还是离职之后照样可以进行加班费的索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