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但有的律师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啊,
我在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上看到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从难以安排工作时起算外,应当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是不是指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