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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6、30日因租赁别人的土地和其签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条,“乙方预付甲方租金35000元,可抵2015年以后租金,此期间,即2011、6、30、至2015、3、5”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预付租金,(如果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合同签定时预交的35000元土地租赁费,甲方延期退还乙方预支付的现金,则按月息10%给乙方支付违约金。)我是否可以依据这条起诉甲方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4-10 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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