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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一月份收到来自广州的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并且赔偿,律师函中附带证据复印件,包括发票和小票,发票和小票的日期是2009年12月,收到律师函后已经停止侵害行为,之后没有收到对方任何消息。2012年4月份再次收自深圳的律师函,两份律师函委托人是同一个,请问诉讼时效是否自2009年12月起算,但2010年1月份中断,2012年1月份时效经过?

知识产权
2012-04-10 10:48:1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2010年1月后就彻底停止了侵权行为,那么对方的诉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对方起诉,你们还是应该认真准备,积极应诉,别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时效上。
  • 如果确实在收到第一份律师函后停止了侵权行为,则属于时效已过。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或委托
  • 是否又有重新侵权的行为,所以对方律师才又发律师函,如果是这样,侵权一直持续,诉讼时效一直没有断。
  • 停止侵权行为后2年里,对方没有向你方主张赔偿要求的话,他就丧失了胜诉权。
  • 对方第二次发律师函的意思是什么呢?你是不是又有新的侵权行为
  • 应该没有中断。
  •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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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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