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月份歇了一个流产假,我请假的时候请的的2月27号开始歇,但是医院没有给我做,于是假条写的是2月28号开始歇假,如果按27号开始的话我应该是3月13号开始上班,但是我是按假条算的,我14号上班,结果他们就把13号给我算成旷工,然后我22号的是后确实是旷了一天工,然后26号,我中午吃饭的时候下楼不小心扭到了腰,而且腰很疼,我就让同事替我跟领导请个假回家看病,而且也有假条,但是他们也给我算了旷工,于是他们就给了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然后今天我去签处分单子的时候吗,他们给了我三份处分单子,分别是13号旷工的书面警告单子,然后是22号旷工的最终警告单子,和最后那天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单子,我根本不知道他们13号给我算了旷工,而且开了书面警告处分,而且,13号那天的处分单子我根本没签,他们就给我办理了离职手续,我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有异议,主管到人事部说给我申辩的机会,但是到了人事部,人事部的人问我“这么摺咧是不是为了失业金?”然后就给我办理离职,这让我根本没有申辩的机会他们这种做法违法吗?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会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