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1989年以(我、我爸、我妈、我奶奶,其中我未成年,户口当时为4个人,户主为我爸)名义申请了宅基地随后造了3楼3底 3间副房,在2001年,我爸妈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对3楼3底房屋做了分配,将所有权转给我,他们享有居住权(未公证,只是民政局有盖章),户口分成2个(我和我妈,我爸和我奶奶)。之后爸妈均再婚。我户口仍为2人,我爸户口为3人(再婚后的女的),现在房屋要发生动迁了,说动迁只认我爸(之前的户主),我能主张我的权利吗?能有多少?我妈又权利吗?我爸那女的有权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