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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劳动仲裁中被裁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金三个月。 原因是没能举证(申诉人)员工辞职表的原件,只有复印件和行政文员的书面证明此复印件是原件所复印而来的。有(申诉人)亲笔签名的与我司签定的合作协议的原件(劳务性质,以证明双方是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原件没有盖公章为由不承认。 我司没有发出过任何解除与(申诉人)的书面通告,在(申诉人)离开公司两三周后,(申诉人)再回到公司时由保安要求他离开。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必要到法院起诉。

劳动纠纷
2005-05-08 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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