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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起诉我公司时将公司名字少写了责任二字,应是**有限责任公司,写成了**有限公司。我方没有接到传唤,不知道有诉讼案,故没有出庭,法院以缺席判决判我方败诉。下达的判决书与起诉书一样,也少了责任二字。我方过了上诉期,执行阶段才知道有此判决。我方以公司名字写错为由,否认我方是被告,拒绝执行。但法院又补发了一份判决书,更正了公司名字。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法院可以不按起诉书上写的被告主体随意更改判决书吗?我方该如何应对?

经济相关
2012-04-09 14: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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