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旅行社喀什办事处欠我餐费2000元,当初喀什办事处说是几个人合伙的,可现在都在推拖都不认,我去工商局问了一下,说他们的办事处在克孜都维路**号**室,我去找了也没有找到,我给乌鲁木齐**旅行社打过电话,他们说他们在2007年底就取缔了喀什办事处,当初给我打欠条的人上面也没有写她的名字,暑名上只写了喀什海外,然后盖了,乌鲁木齐**旅行社喀什办事处,的公章,也不知道这公章是真是假,那这种情况有办法吗,我要起诉的话起诉谁啊,但现在那个喀什办事处还没有注销,但找不到,如果是假的办事处或是已经和乌鲁木齐旅行社脱离关系也找不到人我还有办法吗。
这是我前几天发的事情经过,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我现在只起诉给我写欠条的人可以吗,那位律师可以给我写一个完整的起诉书,在此把这完整的欠条写上‘欠条 今欠小天南餐费2000元(贰仟元整) 喀什海外 2008.元.27“ 然后欠条上就盖了一个‘乌鲁木齐**旅行社有限公司喀什办事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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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一般可不单独核算,可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只联系业务,办事处只能作公司的销售部门,不能对外独立经营;
保险期间委托律师查询工商档案,如果办事处确实不是独立法人,公章如果是假的,你就自认倒霉,如果是真的,起诉乌鲁木齐海外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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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乌鲁木齐海外旅行社喀什办事处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就应当起诉该办事处。如果不是独立的法人就起诉鲁木齐海外旅行社(除非它能证明在在2007年就取缔了喀什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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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