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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有一套房屋,我们是200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的,结婚后因为双方的房屋都小,因此在把我的房屋卖掉以后,我们共同买了一个大一点的房子,余款为我们共同还清,当时他的房屋是个没有产权证的小平房,他说没有产权证不能卖,因此这套房屋就保留了下来。2009年12月该房屋拆迁,我们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又卖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比原有小平房大11平方。现丈夫提出离婚,他认为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新买的房屋是他婚前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请问他这样做对吗?现在在个新房屋的登记是他的名字,余款是我们共同出资交付的。

婚姻家庭
2012-04-07 09:40: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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