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故意将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第二部分:“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
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
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隐瞒掉,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房屋的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十多平方。请问这超出部分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