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先要了解到学校买的保险最高赔偿限额及免赔条款等,以确定保险公司实际能够赔偿的数额)
二、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外,对方合理的损失,由你和学校、对方共同承担(按照过错的程度,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