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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其中有一项职责是负责给受其领导的临时工发工资,因每次单位将临时工工资打到其上后,他都是先将其转出,或是用于投资股市或用于个人生活,但从未拖欠过工人工资,几天后都是用其个人的钱给工人发工资,检察机关查办该案时,将其定性为挪用公款。 问定性是否正确? 将数年来从卡内转出的数额累加为近百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盼复!

刑事案件
2012-04-02 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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