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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传播淫秽物品给我,对方并未成年,且在16岁以下,我能送他进去吗?

刑事案件
2024-05-03 23:15:0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确实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定罪和量刑,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 你好,这边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的,可以报警
  • 你好! 可以去报警处理的 的
  • 法律分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犯传播淫秽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 携带淫秽物品一般不属于犯罪,携带淫秽物品并进行传播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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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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