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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时候,家里面承包了一片山林,合约上的承包期限是20年;2012年3月底,村书记在没有提供任何违约说明的情况下在党员大会上宣布了此事,而作为当事人,是在询问村书记之后才清楚这事的。合约上有注明“双方不得以任何事由终止合同。”对于这一条,村书记的回答是当年印发合同的人印错的,让我们去找印合同的。我想问的是,在这件事中我们该如何解决才能享有最大的权益。一般这种政府对百姓的的合约是政府部门印发还是交由私人企业印发。有没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相关
2012-04-02 1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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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