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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个体经营户)的雇员,没有办理工登记。甲在乙工作期间因与丙有矛盾,丙怀恨在心与其他厂的丁商量要教训一下甲。丙与丁商量后,丁即与丙到乙工厂处,当时甲正工作中,丁即走到甲后面用刀将其捅伤,随后丁即逃跑。甲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请问,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丙丁被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主体外,乙作为雇主能不能将他列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民事相关
2012-04-01 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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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