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生活实例 (天津)市民张某有一处住房,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一直由张某的母亲保管。后张母的朋友李某从张母处取走了该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证为抵押与某银行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银行与李某到房管局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又将房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张某名义书写的委托书等递交给房管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房管局提出异议,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审理期间,审理期间,当被告房管局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署有张某签名的借款合同和委托书时,张某当庭予以否认,后法院经过对该签名的司法鉴定,证实借款合同和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书写。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管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而将张某的房屋错误登记抵押,判决撤销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书。
[问题]
法院作出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书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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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需具体分析,建议与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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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细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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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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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权将他人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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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