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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有个冒名抵押借款的案子想求援,有一借款人以其父的房产抵押向我借款,三方已各持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抵押借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我已借款给借款人并打借条。现其子已逾期不还款,其父声称是其子骗取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户口本,找人冒充他去办理的抵押登记,并已向法院申请笔迹指纹鉴定,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我想请教我取得的抵押权是否适用(《物权法》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和 《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上两条中‘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条款? 我们三方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而有效? 其子是否已涉嫌诈骗? 或阁下还有高见可让我茅塞顿开,望律师百忙之中,不吝赐教,在下不胜感激涕零,盼复!!!

民事相关
2008-04-25 17: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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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