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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棚户改造,原住户一部分98年买了房改房,有房产证;一部分当时没有买,没有房产证。这次棚改,单位要我们签同样协议,98年没有买房的可以按98年房改价买房,并且可以在补偿费里扣。我是有房产证的,认为单位这样做不合理,请问是否应该采取不一样的补置呢?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鉴合同时,安置的具体位置他不给写清楚,-幢、-层、-单元合同上留下空白处,这对不对?单位没有规划图、设计图、政府批文、拆迁许可证等其他正式文件给我们看,请问他们的行为合不合法?

其它综合
2012-03-31 13:12: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