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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关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中老板属个人性质,而目前他资不抵债,同时也有一般债权人起诉。法院授理后现将其资产房屋拍卖清偿债务。而院给出的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方案中,银行贷款全额偿还后,(以尚无经法律确认的职工工资为由)把劳动报酬和一般债务划分为同一序列的一般债权人,平均分配。做为追索劳动报酬案这样的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合法?劳动报酬是否可以全额优先偿还?应该以何为依据?谢谢

债权债务
2012-03-30 04:29: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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