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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3月26号进入一家外资企业担当管理一职,第一年合同2007年3月26号到2008年3月25号止,第二次是2008年3月26号到2010年3月25号止,第三次是2010年5月25号到2012年5月24止,到目前为止,在该单位已经服务近5年,期间未离开该单位及其岗位。前几天,本人接到人事通知,由于组织结构调整,需要优化人员,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请问怎么经济补偿?期间有近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解决?经济赔偿是否只按照08年版新劳动法实施后计算进行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3-28 0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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