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我的合同2011年7月12日到期,公司在6月8号口头通知我不续签了,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吧,这样我还可以要求赔偿?
2、保险、公积金、工资都是交到7.12号吗?
3、劳动合同法中有这句话怎么理解“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的合同中规定工资是2000元(不包括补助),是否加上这个补助
4、我家的这个老总比较善变,如果我有补偿,他可能会想其他办法减少我的补偿,例如他想不用等到合同到期,现在开除我,我该怎么办,还能得到补偿吗?最好有法律依据
问题比较多,先谢谢大家了,着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