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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12月22日入职A公司,在2010年5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并一直在A公司工作。2012年3月16日公司给我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向公司要求哪方面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27 20: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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