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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媳在北京一家知名文化产业公司上班已经有三年。三年前,她在单位应聘时明确表态理解单位的工作性质,保证两年内不要孩子。三年来,我儿媳的工作得到单位领导及同事的好评,给她的评价是“工作态度好,业务能力强,踏实,肯干。”今年二月份,我儿媳得知自己怀孕,主动与单位领导沟通,没想到单位领导态度大变,要求我儿媳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我儿媳不想因为怀孕而失去工作,单位领导采取恶语相向,并在工作安排上设置障碍,至使我儿媳在精神上收到强烈刺激。我请问律师,单位领导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生育权》?我儿媳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如何得到保护?请律师为我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民事相关
2012-03-27 1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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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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