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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借款方订了借款合同。2012年三月10号到期,到期后多次催要,对方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合同上也明文写违约金,请问律师我如何违护我的合法权谊。另外在签定合同时,当时还压有借款方的房屋购房收据,2011年6月借款方编造谎言说要使用购房收据来领取住房公积金,结果借款方把购房收据拿走后把所压的房屋买掉了。没有借款方的房屋购房收据,合同是否生效,我如何违护我的合法权谊?

证券投资
2012-03-27 15:08: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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