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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两任妻子,前妻生一儿因文革等原因离异,现任妻子生一女。父亲打算将自己名下个人财产都留给女儿继承。1、在精神病医院进行过鉴定,结果为:未发现精神异常。2、于2006年在某公证处进行过遗嘱公证。3、如今经父母朋友提醒,认为06年公证时只表达了遗产留给谁而未写明具体原因。近期在遗嘱公证的基础上由几位多年熟识的朋友、同事、邻居共同见证,将遗产只留给女儿的原因写明:儿子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女儿懂事照料老人等等。 请问我父亲的遗嘱写这样一些内容,将来是否可避免遗产纠纷?如内容不足,应添加什么内容更严谨?

继承
2012-03-27 13: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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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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