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买了套房子具体时间记的不太清楚,首付交了,合同也签了。一直到今年3月26才办手续,今天去看了下合同发现在上面的日期都被改了。去办房贷的时候收入证明达不到办房贷的要求面办不下来。于是我简单的问了下卖方可不可以退房,卖方称房监局盖章了,不能退方,请问这样的问题可以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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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仔细看您们的合同 参考 如下法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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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贷确实是因为“收入证明”而办不下来,责任就在买方,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建议此情况要好好同卖方协商,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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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