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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我儿子(当时6岁)去公园里玩,公园里被开发了一块地为儿童游乐场,我买了票让孩子去玩电瓶车(车道为固定跑道,四周有护栏)我儿子当时在跑道内正常使用电瓶车,我本人在护栏外入口处.当电瓶车开了有半圈的时候,在我儿子开的电瓶车前方有一男子站在了跑道内(是陪他儿子也是去玩的电瓶车),我儿子从后面撞上了那男子,致使对方脚后肌腱不完全断裂.(公园提供的电瓶车因保养不当,车前部位没有保护装置,有铁皮外露现象).当时我送对方去了医院,并支付了住院押金和治疗费三千余元.后来我们又去找了公园方.公园方面后来也支付对方的住院费和医药费.(公园方面和对方当时也达成了私了意向).对方共住院113天,已经无碍出院.现在的情况是,对方上诉法院,要求我与公园共同赔偿对方误工费共计四万余元(对方提到了连带责任).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案子我们的有没有过错或是责任,有的话有多少比例,谢谢!(出事时是2010年6月28日)

损害赔偿
2012-03-24 1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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