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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租金计算方法:从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连同本日在内)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费,超出三十天按实际天数计算”。现在对方拖欠我方租赁费用长达一年之久,我方以诉讼至人民法院,现在对方以施工单位冬天停工为理由,拒不支付我方冬天的租赁费用。请问合同条款和行业潜规则比较,哪个更有法律效力?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债权债务
2012-03-23 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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