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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資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完全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在销售同一楼盘商铺价格上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同一楼盘的前期与后期的销售价格存在很大偏差性!这种销售价格的大复偏差行为、是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更是一种欺诈行为!此言是不可用“否认”二字来辩解,当时所有购买金桥商铺的购房者都是知道隔壁的“xx”商铺的销售价格,而且,在开盘销售时开发商所许愿的承诺:内容是;我们的价格虽然比“xx”的价高出近3000元每平方,我们不同与其他的商铺!我们有集体出面对外招商引资!我们是统一管理!你们投资者尽管放心!我们能保证投资者有6个点的回报!这种口头承诺及使用谋策的心机方式不写在合同里,是对事后的今天用抵耐当时的言词谋杀消费者的一种最恶劣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早在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是被认定为法律中所不容许的一种“误导、诱惑消费者侵害行为”!!!包括预售制都是违反了房地产销售法中的“消法”第49条中的规定!!!其这种行为完全失去道德的行为!!!宝应县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查处此事并解决。所有当时购买**商铺的购房者,为什么都愿意多出近3000元的高价买你金桥的商铺,是因为我们每个购买者都相信**开发商的承诺、才划高价买你金桥商铺的!!!如今**开发商尽如此轻松地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变化所导致现在的现象》这种高超的谎言就能轻松的谟取上百户购房者的高额差价。我说的不是金桥的后期销售与前期销售的差价,而是**当时的前期销售价就已高与邻壁的“**”销售价很多!!!这是千真万确。口头欺诈虽然是可以抵耐、但只要证据确足,法律的坚信度早就对此行为作出解决方案。我们有人证“百余户购房者的证词”,物证“当时你**卖出的价是不是高出”宝**近3000元。如果说我们诬陷你,那你就必须兑现你的承诺!!!!相反你就是构成欺诈.....!!!**开发商完全不顾及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基本的商业道德.销售人员素质低下,态度恶劣,他们不但不对自己的错误思想作反思,反而更加不把法律放眼里。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如宝应消协不给予解决,我们还会继续维权到底....。

其它综合
2012-03-22 22: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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