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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7年3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今年2012年3月份,因为我的亲属与公司有一些生意上的纠纷,公司与我协商离职,我的合同是2012年6月份到期,公司称因为是主动找我协商离职,所以不实行N 1赔偿,只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即工作年限X现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只从08年开始计算。 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赔偿是否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012-03-22 1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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