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7年3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今年2012年3月份,因为我的亲属与公司有一些生意上的纠纷,公司与我协商离职,我的合同是2012年6月份到期,公司称因为是主动找我协商离职,所以不实行N 1赔偿,只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即工作年限X现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只从08年开始计算。
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赔偿是否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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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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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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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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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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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