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公民,由于小时候家人的不小心,我被火烫伤了右脸和右手食指、大母指使至今母指各食指不能伸直,但不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我也并不是一名残疾人,其他和正常人一样。可是我最近想报考驾照(C1驾驶证),按照公安部发的驾驶许可规定的第5条规定:“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开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到了交警那审核就过不了关,不给考C1证,我想问的是:我应怎样去理解这条许可规定,我能符合条件报考C1驾驶证吗?我应当怎样维护应有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