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同学2010年共同合作生意,后因为生意不好,他退出。由于货物没卖完,我便给她写了个借条,一共是190000元。现在他将我告上法庭,法院也判我输了,要我限期还钱,我承诺一个月后先还10万元,但现在钱没凑到,我该如何是好?另外,法院已向我收取了3000元执行费,没出具发票,现在有向我索要2800多元的执行费,我搞不清楚是咋回事?希望侓师能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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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了,那么你是要交纳执行费的,不过执行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追问:我现在搞不懂,法院为什么要要两次执行费。问题是我已经交了30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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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