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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湖南祁阳县的一位县城居民。我全家在1998年农转非迁至县城,至今已有十余年,期间,本人在村里承包的稻田和茶山一直由亲戚代耕,2003年以前的农业税和特产税本人都交了。实行粮补政策后,村里也给本人发了各种直补资金。2011年,市里修高速公路征收了村民小组大部分稻田和茶山,征地补偿费已发到组里。组里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却是根据现有在组人口分的,根本就没有本人的份,理由是本人全家已迁出,如要分征地补偿款就要将户口迁回并交5000元/人给组里。请问:村里和组里这样做是否合法?本人全家按法律规定能否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需要找哪些法律依据?

其它综合
2012-03-15 20:07: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