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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和伟女士共生了5个子女,96年的时候因家庭暴力,伟女士和廖先生离婚。改嫁到天津并把本人和小儿子4女儿3人的户口落户到天津。并在天津分有承包地。在广西的土地一直都是廖先生在承包使用。2003年的时候廖先生死亡了。死之前没有把土地分给子女们承包使用。2005年的时候由于天津连续干旱。在加上广西的土地在廖先生死后无人管理。伟女士就带着现丈夫和小儿子回广西种地。2009年6月广西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伟女士的大女儿就以伟女士改嫁并且伟女士和4妹妹小弟他们3人的户口不在广西为由拒绝分土地征收款.......本人是伟女士的小儿子我想问一下伟女士和她的5个子女都可以这个土地征收款吗按法律来说这个土地征收款我们该怎么分

刑事案件
2009-06-20 11:07: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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