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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2011年9月27日早上从母亲家(比自己家远)骑单车赶往单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第五遮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现有交警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已赔二千元)。经交涉单位在养伤期间照发工资,妻子今年2月14日但行走并已上班,但不能完全恢复伤前状态,所有申请资料已交单位后因超过30天而要求个人自办认定工伤。请问:1、上班途径是否合理可否认定工伤?2、能否定上伤残等级?3、如只认定工伤而不能定残是否有意义?4、是否得罪单位因为过三年才能50岁退休。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16 19: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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