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单位宿舍区执行物业管理,但执行前并没有和宿舍区业主签订任何协议,而是单位和物业公司签定,在执行后业主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主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业主不知情是否合法。
2、如何收费单位和物业公司定,业主不知情而且收费不公平:如我们宿舍区属老旧宿舍区,物业公司没有投入任何设施连个摄像头都没有,收费却和别的花园小区一样高,另外,停车收费规定本单位职工可免费停一辆车,职工有第二辆车和已调出人员的每辆车每天按停车超过三小时收5元;过夜收费10元,按长期固定住户计算(包括白天出入),一辆车一年要交5-6千元,如此高的停车费和规定收得公平合理吗?现这部分业主见收费太高不交钱,物业公司不给出门,业主只好把车停在大门口,影响其他人出行。
3、单位当初执行物改的出发点,是摆脱已房改由单位支出费用的问题,但改得又不切底,本单位职工一辆车停车不收费,属大部分车不收费,却由其他少数人交高额费用,这样公平吗?
请问该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