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10年10月1日租**小区房屋一套,当时签订3年的合同,付款方式是1年1付,今年房东涨价,我与他协商之后支付了半年的房租,现在我工作调动不能继续租了,我提前两个月通知了甲方,甲方并在我通知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将房屋出租给了别人,然后向我索要剩余一年半的房租的违约金,合同上写的“租期内,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要退回租赁房屋,须提前15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并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这样合理吗?我还有俩月的房租 他应该返还给我吗?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出房屋租赁要付20%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2-03-09 1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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