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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王某于2011年9月26日到一企业应聘并被录用(在试用期暂未签订合同),2011年10月20日,因该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一起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2011年11月16日,该员工领取10月份的工资后,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就立即离厂,2011年11月3日企业对该员工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其他领导人员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请问,对该员工的处罚是否合理?该员工2011年11月份里这16天的工资是否该发放?如果发放,是发放16天的收入所得吗?还是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扣款,如果可以扣款,最高可以扣多少工作日所得?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3-15 14: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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