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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2005年5月购买一处商品房,当时成交价格为18万,至今开发商认为给与办理房产证

房产纠纷
2012-03-08 14:56: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 参考如下法条 主张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你好,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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