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社营业部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某开户单位银行承兑汇票1 份、金额2 万元托收业务,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正确使用“结算专用章”,而使用“财务专用章”。付款行(**二七支行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后,以印章不符为由将承兑汇票通过特快专递退回我社。**称特快专递已经送达我社并签收,经查所谓签收人根本不存在(字迹无法辨认),最终确认该份银行承兑汇票丧失。汇票丧失后,我社和开户单位(持票人)均没有及时书面向付款行挂失,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造成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的事实。为此,特向方律师求援,请指点目前采取什么补救方式才能追回资金(付款行电话告知票款仍在账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