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是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一建筑工地工作,2011年2月27日下午不慎从工地二楼跌至一楼,造成左上臂骨离断和左肩骨离断。该单位送其到骨科医院进行了手术加固钢筋治疗。后在治疗过程中,经肺科医院查出因为当时肺部受到撞击骨科医院未能检查出又造成肺部严重受伤并进行了二次手术,现仍在肺部插管治疗至今未康复。事故发生后,先后多次找该单位要求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该单位一直解释说由他们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很快就批下来了,叫他只管等消息就好了,不要再经常催问了,到时就会给他工伤认定书的。因为直到现在已有一年零五天时间了,也没收到工伤认定书,我朋友不知接下去该怎么办?该如何与单位交涉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后期治疗、赔偿等问题,特咨询法律专家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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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处理。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工资照发,并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其侵权主体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三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四、是否继续治疗和康复等等,法律问题确实很复杂,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当复杂,是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来区分的。针对一般合法企事业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方式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则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方式是一次性赔偿金,以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且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同,要求材料不同比较复杂。个人提出的工伤申请最长时间为一年,不要超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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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 立即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工伤。立即到法院起诉 参考如下法条 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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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所以,已有一年零五天时间了,也没收到工伤认定书,很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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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规定,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尽快做伤残等级鉴定,按照人身侵权诉讼主张对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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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1年,现在已过了时效
2、建议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与单位协商要求赔偿
3、公司拒不赔偿的,可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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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效已过,建议尽快请律师介入此事,收集有关证据,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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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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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