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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个月低开会通知南京分公司将于3月底前关闭,保留深圳香港分部,补偿N 1个月工资(N为服务年限),但全体员工都不同意,认为这不是破产关闭,补偿过低。因1月份公司年报显示去年盈利达10%,关闭的决定只是公司业务调整,追求更高利润产品,不需要这么多人。我们的合同都签到2016年。公司一直认为他们的做法都是按劳动法办事,请问提前1个月的口头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他们的做法违法吗?违规了哪一条?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和赔偿?

刑事案件
2012-03-04 15: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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