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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四个股东,后来其中三个股东以股份转让的名义将股份转让给第四个股东和一位第三人,但受让股东和第三人这二人并没自已出资(钱),而是从公司的货款(经营资金)中支付三个股东的股本,以致造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请问三个转出的股东是否属于抽逃资本?或者说这五个人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五个人是有利益关系的,故意利用股份转让这个合法的手段,让三个股东从公司抽出资本金,而另外受让的二人也不出钱,最终是拖欠了债权人的钱,无力偿还,该如何处理?受让的二人不出钱,转出的三个股东从公司经营资金中拿走资本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债权人起诉的话,能否将这五个人与该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民事相关
2012-03-03 22:11: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很专业,说明你是一位专业人士。
    如果债务主体是公司,我认为把股东列为被告是有法律障碍的。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那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至于抽逃资本,那就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了。
  • 你的问题很专业,说明你是一位专业人士。
    如果债务主体是公司,我认为把股东列为被告是有法律障碍的。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那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至于抽逃资本,那就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了。
  • 如果债务主体是公司,我认为把股东列为被告是有法律障碍的。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的情况,那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列为被执行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